【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 修正
倉庫也納管!114年消防法新制:500平方公尺以上倉庫須實施防火管理,全面提升火災防範層級
因應國內倉庫火災頻傳,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規定進行重要修正,強化火災防範能力。
了解詳情
修正背景與必要性
火災頻傳
近年國內倉庫火災事件不斷發生,造成重大損失
場所特性
空間廣闊、火載量大、貨物種類複雜
營運風險
營運態樣與工廠類似,威脅作業人員安全
修正重點說明
本次修正主要針對倉庫用途場所,增列防火管理規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七日公告訂定以來,首次進行重要修正。
1
現況評估
分析倉庫火災風險與特性
2
法規修正
增列倉庫防火管理規定
3
安全提升
保障公共安全與人員生命
新增倉庫規定
適用條件
總樓地板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倉庫,應依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實施防火管理。
  • 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
  • 員工人數:≥30人
  • 用途:倉庫場所
娛樂場所規定
影視娛樂
電影院、戲院、MTV、KTV等視聽娛樂場所
夜間娛樂
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吧等場所
休閒服務
理容院、指壓按摩、三溫暖等休閒場所
住宿與醫療機構
住宿場所
觀光旅館、旅館、寄宿舍及招待所等住宿設施
醫療機構
醫院、療養院、護理機構等醫療照護場所
長照機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等照護設施
身障機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職業訓練機構等服務場所
交通與觀光設施
1
交通樞紐
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高架車站及高速鐵路車站
2
觀光工廠
結合生產與觀光功能之工廠設施
3
運動休閒
撞球場、健身中心、運動訓練班等場所
商業與文教場所
500㎡
商場規模
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最低面積標準
500㎡
文教設施
圖書館及博物館適用面積
300㎡
餐飲場所
餐廳及咖啡廳規定面積
200㎡
教育場所
補習班或訓練班適用標準
特殊場所人數規定
100人
宗教場所
供香客住宿場所收容人數標準
100人
住宿設施
寄宿舍及招待所收容人數規定
30人
幼兒機構
幼兒園及兒童福利機構標準
30人
按摩場所
視障按摩場所收容人數規定
法規實施效益
透過本次修正,將倉庫納入防火管理範圍,預期將大幅提升該類場所的火災防範能力。修正後的規定涵蓋各類型建築物,建構完整的防火管理體系。
安全保障
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安全,降低火災風險
財產保護
減少火災造成的重大財產損失
公共安全
提升整體公共安全防護水準